輕一321頁第三題第一小問計稅基礎為何要加轉讓費?
老師請問計稅基礎為什么要加上60?有權以60萬轉讓但是沒有明確說最終會購買這種情況也要加上嗎?還是因為60萬小于6年后設備可按85萬出售的原因,有很大可能會按60買下設備,所以加到計稅基礎里嗎?
問題來源:

王老師
2024-04-24 06:21:17 257人瀏覽
尊敬的學員,您好:
在租賃方案中,60萬元代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所有權的轉讓價格。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計算折舊基礎時,應考慮租賃期滿時資產的可能轉讓價格。這并不是因為企業有很大可能會按60萬元購買設備,而是因為在計算資產的計稅基礎時,需要考慮到未來所有可能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格或轉讓價格。這樣做是為了確保企業在整個租賃期間內能夠合理分攤資產的成本,并正確計算折舊抵稅。所以,即使沒有明確說最終會購買,60萬元也應被包含在計稅基礎中。
租賃期內不得撤租,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所有權以60萬元轉讓。——說明承租人是明確支付這個60萬的轉讓價款(不是可能支付哈,而是明確支付),獲得資產殘值的,所以,60萬應當計入計稅基礎中。
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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