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進項稅額
1、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提示
只有一般計稅方法下談進項稅額。
2、進項稅額與銷貨方收取的銷項稅額相對應,上一環節銷貨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就是下一環節購貨方支付的進項稅額。
3、進項稅額確定的基本規則
(1)取得合法扣稅憑證
通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代扣代繳增值稅的完稅憑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根據增值稅相關憑證上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
提示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未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
①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②非正常損失
(A)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B)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C)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提示
③購進的貨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④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手寫板1
手寫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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