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7: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1.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2)直接投資于居民企業而取得的股息、紅利:
投資方 | 被投資方 | 持股時間 | 是否免稅 |
居民企業 | 未上市居民企業 | 不必區分 | 免稅 |
上市居民企業 | ≥12個月 | 免稅 | |
<12個月 | 不免稅 |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給予免稅,但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應依法征稅。
(4)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5)對企業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6)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收入總額VS不征稅收入VS免稅收入VS應稅收入
案例
居民企業甲企業2024年度會計利潤600萬元,其中,取得銷售貨物收入900萬元、轉讓財產收入6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40萬元,發生各項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4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分析】
(1)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900+60+40)-0-40-400-0
=560(萬元)。
(2)間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利潤+納稅調增額-納稅調減額
=600+0-40
=5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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