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規定
業務 | 關鍵界定標準 | 稅務處理 |
混合銷售 | 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同時存在貨物和服務的混合,二者有從屬關系、難以分別合理作價 | 按納稅人經營主業繳納增值稅,銷售額為貨物銷售額與服務銷售額的合計 |
兼營 | 同一納稅主體,既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各類業務并無必然的從屬關系(可以同時發生,也可以不同時發生) | (1)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從高適用稅率或從高適用征收率 |
2.特殊規定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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