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0:商業匯票的保證(大綱要求:掌握)(★★)
1.保證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票據保證行為的記載事項
(1)在票據或粘單上記載;
(2)必須記載事項:“保證”字樣、保證人簽章、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相對記載事項
①被保證人名稱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保證日期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附條件保證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保證有效)。
4.保證責任
(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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