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1:民事爭議糾紛救濟途徑的選擇(★★★)
(一)是否屬于民事爭議糾紛?
仲裁和民事訴訟適用于解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適用于解決行政管理相對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
(二)仲裁和民事訴訟的關系:或裁或審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自愿原則)。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訴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終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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