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財會狂歡節 > 私塾課>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2
講師: 王穎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知識點二】征稅范圍和征稅環節
(一)對生產應稅消費品在生產并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情形 | 稅務處理 | |
1.對外銷售 | 納消費稅 | |
2.自用 | (1)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不納消費稅 |
(2)用于其他方面 | 納消費稅 | |
3.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防范避稅) |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 | 納消費稅 |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 ||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
(二)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在委托加工環節征稅。
1.含義: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視同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再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且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其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款可以扣除。
2.委托加工中消費稅與增值稅的關系。
委托方 | 受托方 | |
增值稅 | 委托方是增值稅的負稅人 | 受托方是增值稅納稅人(提供加工勞務) |
消費稅 | 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 除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外,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
如果受托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
(三)對進口應稅消費品在進口環節征稅——由海關代征。
單位和個人進口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在進口環節要繳納消費稅。為了減少征稅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四)對零售特定應稅消費品在零售環節征稅: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超豪華小汽車。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進口環節暫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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