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時,針對付款審批的關鍵內部控制,上年測試的結論為控制運行有效,本年未發生變化,也不是針對特別風險的內部控制,擬信賴對上年內部控制測試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2)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時,甲公司采用集中化的系統為多個組成部分執行重要流程,A注冊會計師認為不必在每個重要的經營場所或業務單位選取一筆交易或事項實施穿行測試。
(3)整合審計中,重要性水平的確定,重要組成部分和非重要組成部分的確定,重要賬戶、列報及其相關認定的確定均可以整合共享,A注冊會計師只編制了一套整合的審計工作底稿。
(4)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時,A注冊會計師知悉在基準日并不存在、但在期后期間發生的事項對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A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發表了否定意見。
(5)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時,A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為重要缺陷,因此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提示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使用者注意相關風險。
要求:
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王老師
2022-08-09 11:03:38 1828人瀏覽
(2)因為是一個公司的組成部分,所以我們可以認為相關的業務流程都是類似的,所以才可以采用集中化的系統為多個組成部分執行重要流程
事項二說的是“采用集中化的系統”為多個組成部分執行重要流程,可以認為是將這些組成部分看做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的角度上來執行重要的流程,假設有10個組成部分,按照審計抽樣的原理,從整體的角度來選取業務流程測試,選取5個組成部分,保證每個組成部分的流程都有被選中的機會,但是具體是否真的被選中不一定,所以不用再將各個組成部分單獨拆分,在每個組成部分中選取了
(3)整合審計就是對一家被審計單位既實施財務報表審計,又實施內部控制審計,相關的信息可以共享,內部控制審計中會確定重要賬戶、列報等,財務報表審計中也要確定,這個時候不用在內控和財報審計中分別編制底稿,只編制一份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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