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八、與審計客戶發生人員交流
兩種情形:審計客戶與事務所的員工相互跳槽
(一)一般規定
具體情形 |
防范措施 |
1.審計項目團隊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董、高、特)且與事務所保持重要聯系(跳槽到客戶)【★★★密切關系(同事還在)、外在壓力】 |
1.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保上述人員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不再保持重要交往。 2.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與該類人員仍保持重要交往,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否則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該人員無權從會計師事務所獲取報酬或福利,除非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 (2)應付該人員的金額(如有)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3)該人員未繼續參與,并且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職業活動。 【提示】即使同時滿足上述條件,仍可能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
2.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實體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而該實體隨后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 |
1.修改審計計劃; 2.向審計項目團隊分派與該人員相比經驗更加豐富的人員; 3.由適當復核人員復核前任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
3.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擬加入審計客戶(可能對將來的東家留情)【★★★自身利益;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 |
①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團隊 ②由審計項目團隊以外的適當復核人員復核該成員在審計項目團隊中作出的重大判斷 |
(二)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具體情形 |
允許的前提或防范措施 |
1.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重要職位(董、高、特)(專業隔離)【★★★密切關系、外在壓力】 |
除非該合伙人不再擔任該公眾利益實體的關鍵審計合伙人后,該公眾利益實體發布的已審計財務報表涵蓋期間不少于12個月,并且該合伙人未參與該財務報表的審計,否則獨立性將視為受到損害 |
2.前任高級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職位人員)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重要職務(董、高、特)(時間淡化)【★★★外在壓力】 |
除非該高級合伙人不再擔任該職位已超過12個月,否則獨立性將被視為受到損害 |
3.如果由于企業合并的原因,會計師事務所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或前任高級合伙人擔任屬于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的重要職務(董、高、特)(加入時不是客戶) |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不被視為獨立性受到損害: ①該人員接受該職務時,并未預料到會發生企業合并 ②該人員在會計師事務所中應得的報酬或福利都已全額支付(除非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并且應付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③該人員未繼續參與,或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職業活動 ④已就該人員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與治理層討論 |
(三)臨時借出員工:事務性的工作可以做,不能代行管理層職責(自我評價、過度推介或密切關系)
(四)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最近曾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跳槽到事務所)
具體情形 |
防范措施 |
|
1.在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內曾擔任上述職務 |
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
2.在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之前曾擔任上述職務【★★★自身利益、自我評價或密切關系】 |
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①該成員在客戶中曾擔任的職務 ②該成員離開客戶的時間長短 ③該成員在審計項目團隊中的角色 |
由適當復核人員復核該成員已執行的工作等 |
(五)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具體情形 |
防范措施 |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獨立董事)【★★★自身利益、自我評價】 |
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田老師
2021-08-07 17:04:35 2922人瀏覽
尊敬的學員,您好:
關鍵審計合伙人是指項目合伙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以及審計項目組中負責對財務報表審計所涉及的重大事項作出關鍵決策或判斷的其他審計合伙人。其他審計合伙人還可能包括負責審計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合伙人。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夠對您所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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