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問:不是還應當評價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嗎?
問題來源:
(1)在確定組成部分重要性時,A注冊會計師將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乘以一定倍數,作為組成部分重要性的匯總數,按照組成部分的規模在各組成部分之間進行分配,并確保單個組成部分重要性不超過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2)在對所有不重要組成部分的匯總財務信息實施集團層面分析程序后,A注冊會計師從中選取一些組成部分,對這些組成部分的匯總財務信息實施了審閱。
(3)子公司乙公司存在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A注冊會計師評價后認為,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是恰當的。因該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具有足夠的勝任能力,A注冊會計師未參與其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4)A注冊會計師對負責境外重要子公司丙公司審計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進行了了解,認為該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了解并能夠遵守與集團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具有勝任能力,所在地區監管環境嚴格,據此認為可以利用該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5)在確定需要向集團治理層和集團管理層通報的內部控制缺陷時,A注冊會計師從集團項目組識別出的內部控制缺陷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提請集團項目組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中,選擇了通報內容。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景老師
2024-08-14 13:34:44 309人瀏覽
如果計劃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執行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相關工作,集團項目組應當了解下列事項:
1.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了解并將遵守與集團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特別是獨立性要求;【獨立性是包括在職業道德要求這的。】
2.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具備專業勝任能力;
3.集團項目組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4.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處于積極的監管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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