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兼經理未區分個人事務與公司業務算舞弊機會嗎?
業主兼經理未對個人事務與公司業務進行區分,這個也是舞弊的機會啊,這根機會也有點關聯啊!
問題來源:
第四編?第十三章?對舞弊和法律法規的考慮
第一節 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
二、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活動
(1)編制虛假報告——態度或借口【眼熟】
舞弊風險因素細類 |
具體示例 |
a)管理層態度不端或缺乏誠信【背信棄義】 |
管理層未能有效地傳遞、執行、支持或貫徹被審計單位的價值觀或道德標準,或傳遞了不適當的價值觀或道德標準 |
非財務管理人員過度參與或過于關注會計政策的選擇或重大會計估計的確定(★) |
|
被審計單位、高級管理人員或治理層存在違反證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歷史記錄,或由于舞弊或違反法律法規而被指控 |
|
管理層過于關注保持或提高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價格或利潤趨勢 |
|
管理層向分析師、債權人或其他第三方承諾實現激進的或不切實際的預期(★) |
|
管理層未能及時糾正發現的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
|
為了避稅的目的,管理層表現出有意通過使用不適當的方法使報告利潤最小化 |
|
高級管理人員缺乏士氣 |
|
業主兼經理未對個人事務與公司業務進行區分 |
|
股東人數有限的被審計單位股東之間存在爭議 |
|
管理層總是試圖基于重要性原則解釋處于臨界水平的或不適當的會計處理 |

田老師
2019-07-10 11:16:42 1471人瀏覽
我們要這樣理解,機會一般都是外界給與的可乘之機,而態度等是自己本身的價值觀念,這里業主兼經理未對個人事務與公司業務進行區分,是屬于業主經理的自身的想法與做法,所以是態度、借口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相關答疑
-
2025-06-19
-
2025-06-18
-
2024-07-07
-
2024-06-27
-
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