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如何處理未獲取積極式函證回函的情況?
積極式回函,如果沒有收到,再次發函后還是沒有收到,不是應該考慮對審計的影響嗎?替代程序不能獲取充分的適當的審計證據?理解的不對嗎?
問題來源:
客戶名稱 |
賬面金額 |
回函金額 |
差異金額 |
回函方式 |
審計說明 |
乙公司 |
761 |
500 |
261 |
原件 |
(1) |
丙公司 |
654 |
0 |
654 |
原件 |
(2) |
丁公司 |
900 |
900 |
0 |
原件 |
(3) |
戊公司 |
761 |
761 |
0 |
電子郵件 |
(4) |
己公司 |
500 |
未回函 |
不適用 |
未回函 |
(5) |
審計說明: (1)回函直接寄回會計師事務所。A注冊會計師詢問甲公司財務經理得知,回函差異是由于乙公司的回函金額已扣除其在2023年12月31日以電匯的方式向甲公司支付的一筆261萬元的貨款,甲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實際收到該筆款項,并記入2024年應收賬款明細賬中。該回函差異不構成錯報,無須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2)回函直接寄回會計師事務所。回函顯示該差異是由甲公司發貨錯誤造成,財務經理解釋,已于2024年1月10日重新安排發貨。A注冊會計師檢查了2024年1月10日的出庫單,認為處理得當,無須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3)回函直接寄回會計師事務所。回函金額沒有差異,但回函郵戳顯示發函地址與被詢證方不在同一城市。財務經理解釋,這是由于被詢證方財務人員在出差途中處理詢證函所致。A注冊會計師認為解釋合理,無須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4)回函由戊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會計師事務所。雖然A注冊會計師對電子回函的可靠性存在疑慮,但因為回函沒有差異,沒有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5)未收到回函。A注冊會計師執行替代程序:檢查相關的銷售合同、銷售單、出庫單和銷售發票等文件并確認這些文件中的記錄是一致的,結果滿意 |

田老師
2024-07-21 16:12:49 537人瀏覽
這里是存在一個限定條件的,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取得積極式函證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則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獲取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如果只是表述為積極式回函,沒說這個是必要的審計證據,此時不用考慮后續的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的。可以用替代程序代替。
您看您可以理解么?若您還有疑問,歡迎提問,祝您輕松過關~相關答疑
-
2023-07-26
-
2022-05-28
-
2022-04-16
-
2020-09-29
-
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