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日期、發票日期和出庫單日期異常是錯報嗎
為什么要關注記賬憑證和發票、出庫單日期不一致呢?商品控制權轉移才能確認收入,如果在12月31日發貨,次年1月10日送達,被審計單位在一月確認收入,這并沒有問題呀?
問題來源:
金額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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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日 |
轉字10 |
12 |
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2月28日 |
轉字15 |
7 |
2021年2月27日 |
2021年2月27日 |
2021年3月20日 |
轉字30 |
8 |
2021年3月19日 |
2021年3月19日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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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 |
轉字40 |
10 |
2021年12月2日 |
2021年12月2日 |
2021年12月30日 |
轉字48 |
800 |
2021年12月30日 |
2021年12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轉字50 |
1500 |
2021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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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說明: (1)根據銷售合同約定,在客戶收到貨物、驗收合格并簽發收貨通知單后,轉移貨物的控制權。審計中已檢查銷售合同 (2)已檢查記賬憑證日期、發票日期和出庫單日期,未發現異常。發票和出庫單中的其他信息與記賬憑證一致 (3)12月轉字48號和12月轉字50號記賬憑證反映的銷售額較高,財務經理解釋系調整售價所致。A注冊會計師認為解釋合理,未實施進一步檢查 |
針對資料中的審計說明第(1)至(3)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果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1)考核點:銷售與收款循環的實質性程序
原因分析:
收入的確認是在客戶簽發收貨通知單后,而注冊會計師想要去看究竟是否可以確認收入,看銷售合同作用不大,重點是要檢查是否有收貨通知單。
(2)考核點:銷售與收款循環的實質性程序
原因分析:
在銷售與收款環節的流程中是先出庫、開票,再記錄銷售,但是通常在同一期間,涉及跨期(轉字10)需重點關注。
(3)考核點:銷售與收款循環的實質性程序
原因分析:
銷售額較高可能與舞弊相關,所以要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而不是認為管理層解釋合理就不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了。
姚老師
2022-06-03 16:36:54 2833人瀏覽
熱愛學習的小可愛: 您好呀~
本題并不是說肯定是錯報,只是根據審計底稿的異常,去合理地懷疑是否存在跨期記賬的問題。
如果是您所說的情況,那就不是錯報,但是注冊會計師必須得去調查原因。
希望對您的理解有所幫助,祝早日成為高大上的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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