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A注冊會計師對甲公司銷售發票實施細節測試時,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了銷售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和采購方作為識別特征。
(2)A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完成階段修訂了對乙公司計劃階段制定的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并在原審計工作底稿中添加新的重要性金額作為修訂記錄。
(3)A注冊會計師采用電子表格記錄了對丙公司營業收入實施的審計程序,因頁數較多故未打印成紙質工作底稿,直接將該電子表格歸檔。
(4)在將丁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A注冊會計師知悉丁公司已于2020年6月清算并注銷,認為無須保留與丁公司相關的審計檔案,決定銷毀。
(5)A注冊會計師在戊公司2019年度審計報告日次日收到一份應付賬款詢證函回函,確認金額無誤后將其歸入審計工作底稿,并刪除記錄替代程序的原審計工作底稿。
要求:
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朱老師
2020-09-12 14:41:30 2312人瀏覽
如您所述,歸檔期間可以刪除,但是刪除的內容有限定,草稿、作廢的等可以刪除,就是不包括在底稿中。而這塊注意。實施替代程序了,然后據此是發表意見了的,所以它不能刪除,回函是出報告的次日收到了,在此之前是做替代程序了,然后出報告,所以一定不能刪除,刪除了,之前的意見是咋出的,這就說不清楚了的,這個思路,您參照來看一下。
您再理解理解,哪塊還有問題,歡迎繼續探討。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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