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一P114頁綜合2為何不可直接與實際執行重要性比較?
答案的是應當跟可接受差異作比較,可接受差異低于或等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跟實際執行的重要性相比有什么不可以嗎?
問題來源:
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會計師事務所的常年審計客戶,主要從事汽車的生產和銷售。A注冊會計師負責審計甲公司2017年度財務報表,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為1000萬元,明顯微小錯報的臨界值為30萬元。
資料四:
A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了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情況,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3)A注冊會計師采用實質性分析程序測試甲公司2017年度的運輸費用,已記錄金額低于預期值500萬元,因該差異低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A注冊會計師認可了已記錄金額。
要求:針對資料四第(3)項,假定不考慮其他條件,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2018年)

田老師
2023-05-11 16:56:46 843人瀏覽
是不可以的,可接受差異低于或等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那么注冊會計師在設置數值的時候,例如實際執行重要性是50萬,可接受差異額可能是40萬,也可能是50萬。那如果不看可接受差異額直接和實際執行重要性去比較的話,當可接受差異額是40萬的時候,還與50萬的實際執行重要性去比,比較的結果就不準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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