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2:《營改增通知》及有關部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提示
這部分內容比較瑣碎,但容易命制客觀題。因此對易命題的優惠政策進行了歸類,以方便考生記憶。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專項民生服務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7)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2.符合規定的教育服務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2)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3)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4)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體提供的應稅服務
(1)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提示
動物診療機構銷售動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動物清潔、美容、代理看護等服務,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5.文化和科普類服務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3)個人轉讓著作權。
6.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7.特殊運輸相關的服務
(1)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3)青藏鐵路公司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
8.以下利息收入
(1)國家助學貸款。
(2)國債、地方政府債。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5)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6)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提示
統借統還,利率不加。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7)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9.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10.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