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德國人漢斯為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士(非高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2019年1月入境,2019年6月11日離境,2019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為150天,2019年取得收入如下:
(1)2月為境內某企業員工提供德語培訓取得收入16000元。
(2)3月漢斯將其德國的一處房產轉讓,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幣550萬元。
(3)5月參與某商場周年店慶活動,買了500元商品,獲得商品抵用券100元。
(4)6月漢斯從中國境內任職企業取得工資收入30000元,另取得實報實銷住房補貼5000元。
(5)6月漢斯從境內機構取得二季度獎金40000元。(二季度漢斯工作時間累計為68天)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業務(1)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6000×(1-20%)×20%-1410=1150(元)
(2)說明漢斯轉讓房產是否需要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簡要說明理由。
無需在我國交稅。理由: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本題該不動產位于境外,取得的所得不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所以無需納稅。
(3)說明漢斯5月從商場取得商品抵用券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簡要說明理由。
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由: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不屬于偶然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計算漢斯6月取得的工資收入和住房補貼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漢斯6月在境內工作天數為10.5天,應計稅的工薪收入額=30000×10.5/30=10500(元)。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500-5000)×10%-210=340(元)。
【提示】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5)計算漢斯取得的數月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漢斯取得數月獎金40000元中歸屬于境內的所得=40000×68/(30+31+30)=29890.11(元);
按六個月平均計算應納稅額,查找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當月數月獎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9890.11÷6×10%-210)×6=1729.01(元)。

馬老師
2020-09-20 16:49:17 2412人瀏覽
因為11日漢斯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所以漢斯6月在境內工作天數為10.5天。
計算方法在輕一P328有明確列示;教材P313上方有明確列示哦~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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