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改編)某飲料生產企業甲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2021年度實現營業收入80000萬元,自行核算的2021年度會計利潤為5600萬元,2022年5月經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后,發現如下事項:
(1)2月份收到市政府支持產業發展撥付的財政激勵資金500萬元,會計處理全額計入營業外收入,企業將其計入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經審核符合稅法相關規定。
(2)3月份轉讓持有的部分國債,取得收入1285萬元,其中包含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利息收入20萬元。該部分國債按照先進先出法確定的取得成本為1240萬元。
(3)5月份接受百分之百控股母公司乙無償劃轉的一臺設備。該設備原值3000萬元,已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500萬元,其市場公允價值為2200萬元。該業務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企業選擇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4)6月份購置一臺生產線支付的不含稅價格為400萬元(進項已抵扣)并于當月投入使用,會計核算按照使用期限5年、預計凈殘值率5%計提了折舊,企業選擇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5)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7300萬元,其中300萬元用于冠名的真人秀于2022年2月制作完成并播放,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尚未取得相關發票。
(6)成本費用中含發放的合理職工工資6000萬元,發生的職工福利費90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500萬元,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注明的撥繳工會經費100萬元。
(7)發生業務招待費800萬元。
(8)12月1日簽訂兩項借款合同,向非關聯供貨商借款1000萬元(符合規定利率標準),向銀行借款4000萬元,未計提印花稅。甲企業于2022年3月1日補繳印花稅稅款及滯納金,借款合同印花稅稅率為0.05‰。
(9)甲企業從2015年以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未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數據如下表:
年份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應納稅所得額(萬元) |
-4000 |
-2000 |
-600 |
1200 |
1800 |
3000 |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回答稅法關于財政性資金計入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的相關條件。
財政性資金計入不征稅收入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③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計算業務(1)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業務(1)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5)業務(3)符合特殊性稅務重組,請確認甲企業接受無償劃轉設備的計稅基礎。
甲企業接受無償劃轉設備的計稅基礎=3000-500=2500(萬元)。
(6)計算業務(4)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上計提的折舊=400×(1-5%)÷5÷12×6=38(萬元)
業務(4)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400-38=362(萬元)。
(7)計算業務(5)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如增值稅發票),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未取得發票的300萬元需要納稅調增。
廣宣費的扣除限額=80000×30%=24000(萬元)>7000萬元(7300-300),7000萬元的廣宣費可以據實扣除。
業務(5)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
(8)計算業務(6)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6000×14%=840(萬元)<實際發生額900萬元,應納稅調增=900-840=60(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6000×8%=480(萬元)<實際發生額500萬元,應納稅調增=500-480=20(萬元)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6000×2%=120(萬元)>實際發生額100萬元,實際發生的100萬元,可以據實扣除。
業務(6)合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20=80(萬元)。
(9)計算業務(7)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80000×5‰=400(萬元)<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800×60%=480(萬元),稅前可以扣除400萬元。
業務(7)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400=400(萬元)。
(10)計算業務(8)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應補繳的印花稅=4000×0.05‰=0.2(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0.2萬元。
(11)計算2021年甲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前可彌補的虧損額。
2021年企業所得稅前可彌補的虧損額600萬元。
(12)計算2021年甲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5600-500-20-362+300+80+400-0.2-600=4897.80(萬元)
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4897.80×25%=1224.45(萬元)。

常老師
2023-08-08 17:18:48 8100人瀏覽
這道題的冠名費屬于廣告性質的支出,取得發票是可以稅前進行扣除的。
贊助支出,是指企業或個人以現金或實物等形式贊助某個單位或某項活動,從而達到宣傳或擴大自身影響等目的的各種無償贊助支出。
贊助支出,可劃分為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與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兩類。
本題的冠名費屬于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屬于廣宣費,只是因為沒有取得相關發票,所以不能扣除。如果取得了合規的扣稅憑證,則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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