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所得類型 | 所得來源的確定 | |
銷售貨物所得 | 交易活動發生地 | |
提供勞務所得 | 勞務發生地 | |
轉讓財產所得 | 不動產轉讓所得 | 不動產所在地 |
動產轉讓所得 | 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 | |
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 被投資企業所在地 |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 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 |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 | |
其他所得 | 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

常老師
2023-12-02 20:15:19 1792人瀏覽
①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例如,2019年境內甲企業出資100萬元投資于美國乙企業,取得乙企業30%的股權,2020年甲企業將其持有的乙企業的股權全部轉讓給英國丙企業并辦理完相關手續,取得轉讓所得120萬元。這個例子中,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120-100=20(萬元),這20萬元的所得應按照被投資企業(美國乙企業)所在地確定所得來源地。
②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例如,2019年境內甲企業出資100萬元投資于美國乙企業,取得乙企業30%的股權,2020年乙企業分配股息100萬元,甲企業取得30萬元。在本例中,甲企業取得的30萬元屬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美國乙企業)所在地確定所得來源地。
【提示】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與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一般情況下一致,但有例外情況。
例如,2019年境內甲企業出資100萬元投資于美國乙企業,取得乙企業30%的股權,2020年乙企業讓其位于韓國的分支機構分配股息100萬元,甲企業取得30萬元。在本例中,甲企業取得的30萬元屬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韓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確定所得來源地。這就和被投資企業(美國乙企業)所在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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