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稅種減免規定有哪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的情形?
可以總結一下小稅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決定、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的政策嘛,謝謝~

劉老師
2024-08-17 10:01:19 612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三)授權國務院減免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減免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上述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五)國務院可規定的減免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備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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