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金額是否含稅?
請問老師:
本題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5000萬元”
這里不是應該指含增值稅金額嗎?為什么答案中沒有剔稅
請問具體答題中怎么區分是含稅的還是不含稅的?
問題來源:
4.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1)納稅人開采應稅礦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產品,又有將應稅產品用于除連續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則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4)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
④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5)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采未稅產品和外購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混合銷售或混合加工后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
未分別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已稅產品購進金額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注:和消費稅的原理相同,避免重復納稅)
(6)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計稅銷售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秦老師
2020-07-23 14:16:51 1136人瀏覽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是不含增值稅的,所以計算時候不需要價稅分離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一下老師的總結理解:
通常情況下,我們認為以下情況是含稅的:
(1)商業企業零售價為含稅價;
(2)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是含稅價;
(3)價外費用一般為含增值稅收入;
(4)需要并入銷售額一并納稅的包裝物押金為含增值稅收入;
(5)除以下不含稅的情況外的其他沒有明確說明不含稅的情況。
通常情況下,我們認為以下情況是不含稅的:
(1)題中明確說明是不含稅的;
(2)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4)海關專用繳款書上面的金額;
(5)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面的金額;
(6)按規定抵扣了進項稅額的貨物的成本。
希望有幫助到您,祝您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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