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乙實際繳納稅額為何要180萬加12萬?
12萬屬于企業乙直接繳納的在B國的預提所得稅,可以在A國直接抵免,同時企業乙分得的分紅在B國間接繳納的稅可以在A國間接抵免。題干中說企業乙在A國享受稅收抵免后實際繳納稅款180萬,可以理解為有可能已經抵免了可以直接抵免的12萬后實際繳納180萬,這樣企業乙實際繳納的稅額就是180萬了呀,為什么一定還要加上12萬?
問題來源:
我國居民企業甲在境外進行了投資,相關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如下圖:
2015年經營及分配狀況如下:
(1)B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2%,丙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800萬元,丙企業將部分稅后利潤按持股比例進行了分配。
(2)A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乙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該應納稅所得總額已包含投資收益還原計算的間接稅款)1000萬元。其中來自丙企業的投資收益100萬元,按照12%的稅率繳納B國預提所得稅12萬元,乙企業在A國享受稅收抵免后實際繳納稅款180萬元,乙企業將全部稅后利潤按持股比例進行了分配。
(3)居民企業甲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其來自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400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簡述居民企業可適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稅額范圍。
居民企業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
(2)判斷企業丙分回企業甲的投資收益能否適用間接抵免優惠政策并說明理由。
這里不適用間接抵免的優惠政策。
理由:適用間接抵免的外國企業中的第二層: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本題企業甲直接持有企業乙20%以上的股份,企業乙直接持有企業丙20%以上的股份,但企業甲間接持有企業丙股份為15%,不足20%,不能適用間接抵免的優惠政策。
(3)判斷企業乙分回企業甲的投資收益能否適用間接抵免優惠政策并說明理由。
這里適用間接抵免的優惠政策。
理由:適用間接抵免的外國企業中的第一層: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本題境內企業甲直接持有企業乙的股份超過20%,可以適用間接抵免的優惠政策。
(4)計算企業乙所納稅額屬于由企業甲負擔的稅額。
企業乙的稅后利潤=1000-180-12=808(萬元)
在A國實納稅180萬元和B國預提稅12萬元均為境外企業乙實際繳納的稅額。
應由企業甲負擔的稅款=(180+12)×808×50%÷808=96(萬元)
(5)計算企業甲取得來源于企業乙投資收益的抵免限額。
企業甲取得的境外所得總額=808×50%+96=500(萬元)
企業甲取得的境內外所得總額=500+2400=2900(萬元)
企業甲總應納稅額=2900×25%=725(萬元)
抵免限額=725×500÷2900=125(萬元)
(6)計算企業甲取得來源于企業乙投資收益的實際抵免額。(2016年)
計算企業甲境外直接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總額,與抵免限額比大小。
其中直接負擔的預提稅=808×50%×10%=40.4(萬元);分配的利潤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為96萬元。企業甲境外直接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總額=96+40.4=136.4(萬元)
由于136.4萬元>125萬元,擇其小者進行實際抵免。
企業甲取得來源于企業乙投資收益的實際抵免額為125萬元。

徐老師
2020-09-03 17:14:52 3389人瀏覽
這里要計算的是甲可以間接抵免的是多少,12萬元的預提所得稅對于乙來說是直接稅,但是對于甲來說就屬于間接稅了,因為甲可以抵免的間接稅是乙繳納的直接稅和間接稅之和的,這里的主體是甲,并不是乙,所以這里要相加在一起的。
企業乙的稅后利潤=稅前所得-負擔的總稅款=1000-180(考慮境外間接負擔稅款后在本國實際繳納的稅額)-12(在B國直接負擔的預提所得稅)=808(萬元)
應由企業甲負擔的稅款=(180+12)×808×50%÷808=96(萬元)
咱們換個角度方便理解:乙取得的所得總共負擔稅款=境內實際繳納稅款180萬元+預提所得稅12萬元=192(萬元),乙的稅后所得=1000-180-12=808(萬元),因為甲持有乙的股份為50%,所以808的50%屬于甲,現在我們要計算192萬元的稅有多少是甲間接負擔的,應由企業甲負擔的稅款=(180+12)×808×50%÷808=192(全部稅款)×50%(對應比例)=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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