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委托乙廠加工一批鉛蓄電池,甲廠提供原材料成本為43萬元。當月乙廠將加工完畢的電池交付甲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收取加工費5萬元,乙廠無同類鉛蓄電池銷售價格。
(2)將委托加工收回的電池8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70萬元,將其余的20%用于車間照明。
(3)將自產的A牌電池90%以賒銷方式對外銷售,合同約定不含稅銷售額45萬元、6月28日收取全部貨款,但由于購買方資金周轉緊張,當月僅收到20萬元貨款。另將剩余的10%的A牌電池贈送給客戶推廣產品。
(其他相關資料:電池消費稅稅率為4%)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回答下列問題。
應納消費稅=70×4%-2×80%=1.20(萬元)。
應納消費稅=45/90%×4%=2(萬元)
納稅人采取賒銷方式銷售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小臧老師
2020-09-26 10:03:12 3898人瀏覽
您看業務(3)的最后一句話,這里說了,剩下的10%贈送了,說明也需要視同銷售計算稅額,但是這10%沒有價格啊,所以就要用有價格的90%倒推一下,比如總價格是X,現在90%X=45,那么X=45/90%,您看這總價格不就出來了,10%的部分也可以計算了,您再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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