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五)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全年收入?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提示1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中專項附加扣除只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提示2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1.個體工商戶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基本規定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3)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個人所得稅稅款;
②稅收滯納金;
③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④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⑤贊助支出;
⑥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4)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5)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6)個體工商戶與企業聯營而分得的利潤,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7)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扣除項目及標準
(1)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提示1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2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5)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6)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提示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8)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9)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10)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11)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12)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