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使用費為何按白酒稅率13%計稅?
白酒企業收取的品牌使用費,在剔增值稅稅時,為啥要按照白酒的稅率13%,而不是用特許經營權的稅率6%?
問題來源:
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2月銷售糧食白酒3噸,取得不含稅收入300000元,同時收取品牌使用費2000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該酒廠包裝物押金單獨記賬核算,貨物已經發出。該酒廠本月應繳納消費稅( )元。
A.64000
B.64680.59
C.70681.42
D.67680
【答案】C 【解析】該酒廠本月應繳納消費稅 =[300000+(20000+23400)/(1+13%)]×20%+3×1000×2×0.5=70681.42(元)。 |

馮老師
2022-04-10 01:07:55 10696人瀏覽
目前雖然白酒品牌使用費按現行政策來說應該屬于特許權使用費(適用增值稅稅率6%),也就是已經“營改增”繳納增值稅了,但是因為其是隨同白酒銷售收取的,所以仍然是作為白酒銷售的價外費用來征稅,所以這里適用的稅率是13%,所以應該按照金額/(1+13%)做價稅分離。即,價外費用都是用貨物的適用稅率作價稅分離的。
價外費用——包裝物租金:現在出租包裝物租金屬于“營改增”的范圍,但是銷售貨物同時收取的包裝物租金,仍然要作為價外費用處理。
這樣做的目的也是防止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如果銷售糧食白酒3噸,取得不含稅收入300000元,同時收取品牌使用費2000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如果白酒的品牌使用費適用6%稅率,那么廠家就會通過降低白酒的銷售額,增加品牌使用費的金額來降低稅負,從而少繳納稅款,那么這樣稅務機關就會造成稅款流失。
所以品牌使用費是按照價外費用的計稅規則計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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