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破題思路】
[1]2×20年6月5日為債務重組的合同生效日。
[2]甲、乙公司之間的債務重組方式為以資產清償債務,其中既包含非金融資產(庫存商品),也包含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投資)。對債權人來說,庫存商品的入賬價值應按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確定,債務工具投資應按實際債務重組日的公允價值入賬。
[3]原債權債務的初始入賬金額為1500萬元。
[4]2×20年7月10日債權人應作抵債資產的確認,債務人應作抵債資產的終止確認。
[5]用于償債的庫存商品賬面價值為400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為50萬元,則庫存商品的賬面余額=400+50=450(萬元)。此外,由于本題給出增值稅稅率,應當考慮債務人抵債時庫存商品產生的銷項稅額,以及債權人取得庫存商品時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其金額=360(公允價值)×13%=46.8(萬元)。
[6]抵債的債務工具投資在甲公司作為其他債權投資核算,債務人應終止確認其他債權投資的金額為其賬面價值1000萬元,其中其他綜合收益80萬元應在終止確認時結轉至其他收益。債權人取得該債務工具投資應按實際債務重組日公允價值950萬元入賬。
[7]債權人乙公司終止確認應收賬款時應結轉其壞賬準備。乙公司應將取得的債務工具投資作為債權投資核算,庫存商品按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1358.6萬元扣除債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以及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金額入賬。
[8]甲公司與丁公司的債務豁免發生在母子公司之間,適用權益性交易的原則處理。該債務重組交易中歸屬于權益性交易的部分不得計入損益,而應計入資本公積。
[9]本題不但要考慮轉讓庫存商品產生的增值稅,也需要考慮轉讓金融資產產生的增值稅稅額。對于考生不了解的稅法知識在會計考試中題干通常會給出相關信息提示,如本題轉讓金融資產的應交增值稅=(公允價值950-取得成本920)×6%=1.8(萬元)。
【考點提煉】
(1)以資產清償債務。
類別 |
處理原則 |
債權人受讓多項資產 |
①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受讓的金融資產 ②按照受讓的非金融資產在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比例,對放棄債權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扣除受讓金融資產當日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分配,并以此為基礎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 ③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
債務人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 |
①不需要區分資產處置損益和債務重組損益,也不需要區分不同資產的處置損益 ②將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科目或“投資收益”科目 ③償債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
①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
②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組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權益性投入。
【提示】債務重組中不屬于權益性交易的部分仍然應當確認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王老師
2024-08-10 02:19:38 3348人瀏覽
母子公司之間債務的豁免被視作權益性交易,這是因為這種交易實質上是在同一控制下的兩個實體間進行的,更類似于內部的資本調整。當母公司豁免子公司的債務時,這并不意味著有新的外部資金投入公司,而是公司內部權益的一種重新分配。因此,這種債務的豁免并不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所以不計入“實收資本”,而是計入“資本公積”。資本公積反映的是公司除注冊資本以外的其他權益變動,包括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等。在這個場景下,將豁免的債務計入資本公積是合理的,因為它代表了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種額外的資本投入,但并不改變子公司的注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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