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具體賬務處理原則
第一種情形:債權人受讓金融資產/債務人以金融資產清償債務(或: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第一部分:債權人的相關規定
1.債權人的基本處理原則
債權人 |
1.債權人受讓包括現金在內的單項或多項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2.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確認金額(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轉讓手續履行完畢當日的公允價值)與債權在終止確認日(債務重組日)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可借可貸)。 |
手寫板1
2.債權人的賬務處理(如: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1)取得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直接相關稅費)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等
銀行存款等(支付的直接相關稅費等)
投資收益(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放棄債權的賬面價值)
(2)如取得的股權投資為對子公司的投資(非同一控制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等
投資收益(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放棄債權的賬面價值)
(3)如取得的股權投資為對子公司的投資(同一控制下)
(4)取得的股權投資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轉讓手續履行完畢當日的公允價值)
投資收益(交易費用)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等
銀行存款等(支付的交易費用)
投資收益(倒擠,可借可貸)
(5)取得的股權投資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轉讓手續履行完畢當日的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等
銀行存款等(支付的交易費用)
投資收益(倒擠,可借可貸)
注
如受讓的金融資產為債權性投資,如: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債權投資),處理原理與上述(4)和(5)相同。
第二部分:債務人的相關規定
1.債務人的基本處理原則(以金融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 |
1.債務人以單項或多項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的:(以金融資產償債) (1)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償債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2)償債金融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
2.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等(債務的賬面價值) 債權投資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等 貸: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償債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倒擠,可借可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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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將持有期間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含計提減值準備形成的)反向結轉至“投資收益”(如:綜【債】)或“留存收益”(如:綜【股】) ②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對應償債的差額也計入“投資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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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1.初始確認權益工具時: (1)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2)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所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計量。 2.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權益工具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

李老師
2022-11-13 04:18:23 3846人瀏覽
【答】因為債務準則這里付出的資產不視同銷售,所以結轉的是賬面價值而不是公允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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