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涉及或有對價調整商譽的原則是什么?
本題第二問,或有對價,滿足日后12月內的時間性要求吧?應該可以調整合并成本進而調整商譽?
問題來源: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及其子公司2×17、2×18、2×19年進行的有關資本運作、銷售等交易或事項如下:
(1)2×17年9月,甲公司與乙公司控股股東P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以發行甲公司股份為對價購買P公司持有的乙公司80%股權。協議同時約定:評估基準日為2×17年9月30日,以該基準日經評估的乙公司股權價值為基礎,甲公司以每股9元的價格發行本公司股份作為對價。
乙公司全部權益(100%)于2×17年9月30日的公允價值為18億元,甲公司向P公司發行1.6億股,交易完成后,P公司持有股份占甲公司全部發行在外普通股股份的8%。上述協議分別經交易各方內部決策機構批準并于2×17年12月20日經監管機構核準。甲公司于2×17年12月31日向P公司發行1.6億股,當日甲公司股票收盤價為每股9.5元(公允價值);交易各方于當日辦理了乙公司股權過戶登記手續,甲公司對乙公司董事會進行改組。改組后乙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甲公司派出5名,對乙公司實施控制;當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18.5億元(有關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乙公司2×17年12月31日賬面所有者權益構成:實收資本40000萬元、資本公積60000萬元、盈余公積23300萬元、未分配利潤61700萬元。
該項交易中,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法律、評估等中介機構費用800萬元。
協議約定,P公司承諾本次交易完成后的2×18年、2×19年和2×20年三個會計年度乙公司實現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10000萬元、12000萬元和20000萬元。乙公司實現的凈利潤低于上述承諾利潤的,P公司將按照出售股權比例,以現金對甲公司進行補償。各年度利潤補償單獨計算,且已經支付的補償不予退還。
2×17年12月31日,甲公司認為乙公司在2×18年至2×20年期間基本能夠實現承諾利潤,發生業績補償的可能性較小。
(2)2×18年4月,甲公司自乙公司購入一批W商品并擬對外出售,該批商品在乙公司的成本為200萬元,售價為3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截至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對外銷售該批商品的60%,但尚未向乙公司支付貨款。乙公司對1年以內的應收賬款按照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對1年至2年的應收賬款按照20%計提壞賬準備。
(3)乙公司2×18年實現凈利潤5000萬元,未發生其他權益變動,較原承諾利潤少5000萬元。2×18年年末,根據乙公司利潤實現情況及市場預期,甲公司估計乙公司未實現承諾利潤是暫時性的,2×19年、2×20年仍能夠完成承諾利潤;經測試該時點商譽未發生減值。
2×19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P公司2×18年業績補償款4000萬元。
(4)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棟房屋,該房屋在甲公司的賬面價值為800萬元,出售給乙公司的價格是1040萬元。乙公司取得后作為管理用固定資產核算,預計未來仍可使用12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零。
截至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原自乙公司購入的W商品累計已有90%對外出售,貨款仍未支付。乙公司2×19年實現凈利潤12000萬元,未發生其他權益變動,2×19年12月31日賬面所有者權益構成:實收資本40000萬元、資本公積60000萬元、盈余公積25000萬元、未分配利潤77000萬元。
其他有關資料:
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P公司在并購交易發生前不存在關聯關系;本題中有關公司均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不計提任意盈余公積;不考慮相關稅費和其他因素。
要求:
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合并屬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
理由:甲公司與乙公司、P公司在本次并購交易前不存在關聯關系。
甲公司對乙公司的企業合并成本=16000×9.5=152000(萬元)。
應確認商譽=152000-185000×80%=40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152000
貸:股本 16000
資本公積 136000
借:管理費用 800
貸:銀行存款 800
(2)對于因乙公司2×18年未實現承諾利潤,說明甲公司應進行的會計處理及理由,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甲公司應將預期可能取得的補償款計入預期獲得年度(2×18年)損益。
理由:該部分金額是企業合并交易中的或有對價,因不屬于購買日12個月內可以對企業合并成本進行調整的因素,應當計入預期取得時的當期損益。
2×18年年末,確定補償金額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4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000
2×19年2月收到補償款
借:銀行存款 4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4000
(3)編制甲公司2×19年合并財務報表與乙公司相關的調整抵銷會計分錄。(★★★)
2×18年內部出售商品在2×19年的調整抵銷處理
借:應付賬款 300
貸:應收賬款 300
借:應收賬款 15
貸:年初未分配利潤 15(300×5%)
借:應收賬款 45(300×20%-15)
貸:信用減值損失 45
借:年初未分配利潤 3(15×20%)
貸:少數股東權益 3
借:少數股東損益 9(45×20%)
貸:少數股東權益 9
借:年初未分配利潤 40
貸:營業成本 40
借:營業成本 10
貸:存貨 10
借:少數股東權益 8(100×40%×20%)
(上年未實現部分)
貸:年初未分配利潤 8
借:少數股東損益 6(100×30%×20%)
(本年實現部分)
貸:少數股東權益 6
2×18年內部出售房屋在2×19年的調整抵銷處理
借:年初未分配利潤 240(1040-800)
貸:固定資產 240
借:固定資產 20(240÷12)
貸:管理費用 20
將成本法調整為權益法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00
貸:年初未分配利潤 4000(5000×80%)
借:長期股權投資 9600
貸:投資收益 9600(12000×80%)
2×19年將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進行抵銷:
借:實收資本 40000
資本公積 60000
盈余公積 25000
年末未分配利潤 77000
商譽 4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65600(152000+4000+9600)
少數股東權益 40400[(40000+60000+25000+77000)×20%]
借:投資收益 9600
少數股東損益 2400
年初未分配利潤 66200(61700+5000-500)
貸:提取盈余公積 1200
年末未分配利潤 77000

趙老師
2020-08-20 10:03:29 10473人瀏覽
購買日后12個月內或有對價發生后續變動,且該變動是對購買日已經存在的情況進行的進一步的說明,才應調整購買日的商譽。但其他調整的情況,對于被購買方盈利情況的調整或其他購買日后發生情況的調整,并不是對購買日已經存在的情況進行的進一步的說明,不應該調整購買日的商譽。
在本題中雖然是在購買日后的12個月內,但該期間內企業的盈利情況并不是對購買日已經存在的情況進行的進一步的說明,所以不能調整購買日的商譽,應該直接作為損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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