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甲公司2×17年度實現賬面凈利潤15000萬元,其2×17年度財務報告于2×18年2月28日對外報出。甲公司2×18年度發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以及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1)甲公司于2×18年3月26日依據法院判決向銀行支付連帶保證責任賠款7200萬元,并將該事項作為會計差錯追溯調整了2×17年度財務報表。
甲公司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產生于2×15年。根據甲公司、乙公司及銀行三方簽訂的合同,乙公司向銀行借款7000萬元,除以乙公司擁有的一棟房產向銀行提供抵押外,甲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乙公司無力償付借款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17年10月,乙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借款。2×17年12月26日,甲公司、乙公司及銀行三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以乙公司用于抵押的房產先行拍賣抵償借款本息。按當時乙公司抵押房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甲公司認為拍賣價款足以支付乙公司所欠銀行借款本息7200萬元。為此,甲公司在其2×17年度財務報表附注中對上述連帶保證責任進行了說明,但未確認與該事項相關的負債。
2×18年3月1日,由于抵押的房產存在產權糾紛,乙公司無法拍賣。為此,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18年3月20日,法院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假定稅法規定,企業因債務擔保產生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
(2)2×18年4月20日,甲公司收到當地稅務部門返還其2×17年度已交所得稅稅款的通知,4月30日收到稅務部門返還的所得稅款項720萬元。甲公司在對外提供2×17年度財務報表時,因無法預計是否符合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故全額計算交納了所得稅并確認了相關的所得稅費用。
稅務部門提供的稅收返還款憑證中注明上述返還款項為2×17年的所得稅款項,為此,甲公司追溯調整了已對外報出的2×17年度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
(3)2×18年10月1日,甲公司董事會決定將某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由10年調整為20年,該項變更自2×18年1月1日起執行。董事會會議紀要中對該事項的說明如下:考慮到公司對某管理用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發生變化,將該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調整為20年,這更符合其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情況。
上述管理用固定資產系甲公司于2×15年12月購入,原值為3600萬元,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零。稅法規定該固定資產的計稅年限最低為15年,甲公司在計稅時按照15年計算確定的折舊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在2×18年度財務報表中,甲公司對該固定資產按照調整后的折舊年限計算的年折舊額為160萬元,與該固定資產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40萬元。
(4)甲公司2×18年度有關事項如下:
①因增持對子公司的股權增加資本公積3200萬元;
②當年取得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相對成本上升1000萬元,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為取得時的成本;
③因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確認資本公積360萬元;
④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沖減資本公積2400萬元。
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在本題涉及的相關年度甲公司預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
甲公司2×18年度實現盈利,按照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涉及政府補助業務按總額法核算,假定不考慮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要求:
(1)根據資料(1)至(3),逐項說明甲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對于不正確的會計處理,編制更正的會計分錄(無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
資料(1),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2×18年3月20日法院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時,甲公司2×17年度的財務報表已經對外報出,就支付的賠償款7200萬元不能再追溯調整2×17年度的財務報表,應計入發生當期損益。
更正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7200
貸:盈余公積 72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480
資料(2),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企業收到的所得稅返還屬于政府補助,應按《政府補助》準則的規定處理。在實際收到所得稅返還時,直接計入其他收益,不應追溯調整已對外報出的2×17年度財務報表相關項目。
更正分錄如下:
借:盈余公積 72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48
貸:其他收益 720
資料(3),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改變,屬于會計估計變更,應自變更日開始在未來期間適用,甲公司不能根據董事會決議的規定將該項變更應用于批準變更日之前的期間。
2×18年應計提折舊金額:
2×18年1月至9月折舊額=3600/10/12×9=270(萬元);
2×18年10月至12月折舊額=(3600-3600/10×2-270)/(20×12-2×12-9)×3=37.83(萬元);
2×18年1月至12月應計提折舊金額=270+37.83=307.83(萬元);
2×18年應補提折舊額=307.83-160=147.83(萬元);
2×18年12月31日賬面價值=3600-3600/10×2-307.83=2572.17(萬元);
2×18年12月31日計稅基礎=3600-3600/15×3=2880(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880-2572.17=307.83(萬元);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307.83×25%=76.96(萬元);
應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76.96-40=36.96(萬元)。
更正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147.83
貸:累計折舊 147.83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36.96(76.96-40)
貸:所得稅費用 36.96
合并編制上述差錯更正對2×18年年末留存收益的影響:
借:盈余公積 659.09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59.09
附計算過程:
資料(1)至(3)綜合后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項目合計影響數=-7200+720-147.83+36.96=-6590.87(萬元);調整增加盈余公積=-6590.87×10%=-659.09(萬元),即調整減少盈余公積659.09萬元。
(2)根據資料(4),判斷所涉及的事項哪些不應計入甲公司2×18年度合并利潤表中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并說明理由。
①③④不應計入甲公司2×18年度合并利潤表中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理由:因增持子公司股權產生的權益變動,因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確認的資本公積,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合并當期調整權益的金額,均屬于權益性交易的結果,不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3)計算確定甲公司2×18年度合并利潤表中“其他綜合收益稅后凈額”項目的金額。(★★★)
甲公司2×18年度合并利潤表中的“其他綜合收益稅后凈額”項目金額=1000×(1-25%)=750(萬元)。

魯老師
2019-08-17 17:43:56 1036人瀏覽
事項(1),甲公司錯誤追溯調整的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200
貸:預計負債 72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480
盈余公積 72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200
正確分錄應該是調整2×18年當期的報表項目:
借:營業外支出 7200
貸:預計負債 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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