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4 破產取回權★★★
3.取回權的變通:
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后,有關權利人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善意取得與取回權的結合:
(1)構成善意取得: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依法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 |
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
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 |
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 |
(2)不構成善意取得: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未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的,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而產生的債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 |
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
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 |
作為共益債務 |

姜老師
2022-06-24 15:06:22 1463人瀏覽
可以的,根據規定:在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未依法申報債權的,在債務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后,可以繼續申報債權,但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受償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有問題歡迎隨時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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