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二)取回權vs善意取得
1.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2020BQ4~5,2020CQ5,2013Q2)
(1)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姜老師
2021-06-10 11:33:45 741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是要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的清償。共益債務是從債務人財產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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