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無接觸式智能快遞柜生產企業,乙公司是房地產企業。乙公司希望甲公司為其提供20套滿足安全、智能等要求的快遞柜。甲公司通過電子郵件提出,乙公司須先支付定金15萬元,合同訂立后10日內支付剩余35萬元。2022年4月20日,乙公司收到電子郵件,同日向甲公司回復稱:基本同意,但是總價應降至40萬元;30日內交付全部快遞柜;任何一方未嚴格履行合同的,須向對方支付2萬元違約金。次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表示同意,并將合同書蓋章后送至乙公司。乙公司于4月22日上午10點將蓋完章的合同書寄回,并于當日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5萬元。 4月22日下午,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求住宅小區盡可能采用無接觸方式收取快遞物品。甲公司立即電話聯系乙公司,表示已經收到定金,但是預計原材料價格會上漲,甲公司不能按照原合同履行,總價應按照50萬元執行。乙公司表示難以接受。次日,合同書寄到甲公司處。
4月25日,乙公司將25萬元價款匯至甲公司,并表示希望甲公司盡快交付快遞柜。甲公司負責人希望保持長期合作,向乙公司交付了16套快遞柜,然后表示在乙公司再支付10萬元之前,不得不中止交付剩余4套快遞柜。
為落實政府有關部門要求,乙公司立即將快遞柜投入使用。2022年5月2日,乙公司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1套快遞柜經常出現柜門無法打開的故障,要求甲公司立即維修。在維修過程中,乙公司購買了一個簡易開放式快遞貨架,花費800元。另外,因2套快遞柜存在安全性問題,乙公司產生2.5萬元損失。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公司,要求其繼續交付4套快遞柜,賠償購置貨架的800元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將違約金增加至2.5萬元。
為獲得借款,乙公司將其所有的一處樓房抵押給丙銀行。抵押權設立后,一套智能快遞柜被安置在該樓房門口。實現抵押權過程中,丙銀行主張,抵押權的效力范圍包括該智能快遞柜,可以在實現抵押權時將該快遞柜與樓房一并處分。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和乙公司關于定金的約定中,發生定金效力的數額是多少?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在乙公司支付10萬元前,是否有權中止交付快遞柜?并說明理由。
(4)對于柜門無法打開的快遞柜,乙公司是否有權在要求甲公司維修的同時,主張賠償800元損失?并說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將違約金增加至2.5萬元?并說明理由。
(6)丙銀行的抵押權效力范圍是否及于快遞柜?是否可以在實現抵押權時將快遞柜與樓房一并處分?并說明理由。
【答案】(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合同于4月22日成立。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2)甲公司和乙公司關于定金的約定中,發生定金效力的數額是8萬元。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按照已經成立的合同,合同標的額為40萬元,發生定金效力的數額是8萬元。
(3)甲公司無權中止交付快遞柜。因為乙公司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甲公司沒有履行抗辯權,應按照約定交付快遞柜。
(4)對于柜門無法打開的快遞柜,乙公司有權在要求甲公司維修的同時,主張賠償800元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乙公司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將違約金增加至2.5萬元。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6)丙銀行的抵押權效力范圍不及于快遞柜,但是在實現抵押權時可以將該快遞柜與樓房一并處分。根據規定,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一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