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姜老師
2021-08-16 14:49:21 1066人瀏覽
不可抗力和形式變更的區(qū)別:
一、不可抗力一般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無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時不能。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并不要求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后合同即使仍然處于能夠履行的狀態(tài),但如果履行合同過于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jié)果與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相違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
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確切證據(jù),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等相關(guān)義務,不履行合同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而情勢變更情況下履行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的結(jié)果,故因情勢變更而引起的風險應由合同雙方共同承擔,但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三、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層含義,而情勢變更只是因不能預見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礎(chǔ)發(fā)生重大變化,這種不能預見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問;
四、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而情勢變更在中國民事立法中未作規(guī)定,只是司法實踐中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復的形式承認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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