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21年)
2021年1月5日,趙某與錢某訂立書面借款合同。次日,趙某按照約定向錢某提供借款220萬元。錢某的朋友孫某與李某分別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其中,孫某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擔保,雙方于1月5日簽訂房屋抵押合同,于1月8日辦理抵押登記;李某則為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合同還約定趙某對錢某的債權不得轉讓。孫某和李某之間未對擔保責任的承擔順序作出約定。
借款債權到期后,錢某無力償還。趙某要求孫某承擔擔保責任,孫某拒絕,理由是,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屬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趙某應先向李某主張連帶保證責任。趙某轉而要求李某承擔保證責任,李某拒絕,理由是,自己只是保證人,趙某不應當在未起訴債務人錢某并強制執行的情況下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
先后遭到孫某和李某的拒絕后,趙某將對錢某的債權轉讓給周某,并通知錢某。錢某未作回復。周某要求錢某償還債務,錢某拒絕,理由是,債權轉讓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該轉讓無效。周某不想與之糾纏,轉而要求李某承擔保證責任,李某再次拒絕,除重申之前對趙某的拒絕理由外,并進一步提出,保證合同明確約定趙某對錢某的債權不得轉讓,趙某違反約定,自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趙某與錢某的借款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6日成立。根據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趙某何時取得房屋的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趙某1月8日取得房屋的抵押權。根據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3)孫某對趙某提出的“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屬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趙某應先向李某主張連帶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孫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李某對趙某提出的“自己只是保證人,趙某不應當在未起訴債務人錢某并強制執行的情況下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
(5)錢某對周某提出的“債權轉讓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該轉讓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錢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應當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6)李某對周某提出的“保證合同明確約定趙某對錢某的債權不得轉讓,趙某違反約定,自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李某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鄭老師
2022-06-17 08:27:10 4193人瀏覽
物保沒有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適用于人保的一般保證。本題中孫某和李某提供的是物保+人保,所以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即可以就物的擔保(孫某)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李某)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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