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否必須為書面形式?共同承擔債務的承諾為何有效?
問題來源:
二、保證合同
1.保證合同的性質
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從合同。
2.保證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
(1)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2)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依照保證的有關規定處理。
(3)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
【提示】上述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保證。
★★3.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邵老師
2022-06-09 15:12:30 634人瀏覽
擔保一般是需要書面形式的,這里之所以可以是因為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書面性質,因此這里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是可以的,因為這里意思表示是在承諾文件中有所體現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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