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第8單元 質權與留置權
? 單元考點框架
考點27:質權
(一)質權的設定
1.質押合同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提示
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記為生效要件。
2.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權利質押的設立
可以用于質押的權利 |
質權的設定 |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1)有權利憑證: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2)沒有權利憑證: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
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
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
(二)質權的特殊效力
1.孳息的收取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質物的保管與保全
原因 |
處理 |
|
質權人過錯 |
因質權人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 |
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 |
出質人有權(2選1): (1)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 (2)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
|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 |
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考點28:留置權
1.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同一法律關系”
民事留置 |
商事留置 |
|
主體不同 |
至少有一方為自然人 |
企業之間留置 |
留置債務人的財產 |
必須同一法律關系 |
(1)債權為持續經營中發生的:不需同一法律關系 (2)債權不屬于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必須同一法律關系 |
留置第三人的財產 |
必須同一法律關系 |
2.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3.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4.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財產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5.寬限期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6.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3)同一財產既設定抵押權又設定質權的,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邵老師
2022-08-23 15:02:43 1305人瀏覽
兩者的區別在于一個屬于債權上的行為,一個屬于物權上的行為,質押權利沒設立合同生效了,我們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等,因此還是有作用的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疑問歡迎提問。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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