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優先抵押權怎么理解?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老師麻煩通俗舉個例子,這里有點不明白
問題來源:
考點二十 動產抵押特殊規則(★★★)
正常經營活動買受人 |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解釋】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于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范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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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
(1)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 (2)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 (3)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 (4)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5)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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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抵押登記 |
轉讓 |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
租賃 |
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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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
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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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優先抵押權 |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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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浮動抵押→超級優先抵押權 |
擔保人在設立動產浮動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后又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新的動產,下列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并在該動產交付后10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于在先設立的浮動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或者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 (2)為價款支付提供融資而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 (3)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該動產的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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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擊設立動產抵押權 |
買受人取得動產但未付清價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占有租賃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標的物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上述所列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并在該動產交付后10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于買受人為他人設立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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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超級優先抵押權 |
同一動產上存在多個價款優先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

王老師
2022-06-24 13:11:49 3113人瀏覽
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臺電腦,總價款100萬元,甲公司支付了60萬元后,乙公司交付電腦(1月2日),并在電腦上辦理了抵押登記(1月9日)。
乙公司享有的是“超級優先權”
條件:
超級優先權的主體: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出賣人(乙)
辦理抵押登記的時間:動產交付后10日內辦理登記
擔保的內容:動產的價款(40萬)
所以這種情況就是超級優先權哈。優先于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也就是說受償順序是,留置權人>超級優先權人>其他擔保物權人
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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