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老師,上圖第二個例子是7月10日通知乙7月17日標的物交付給丙,7月10日丙就獲得所有權,動產不是交付時物權變更嗎,為什么這里不是7月17日
問題來源:
構成要件 | 細節要求 |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 關于受讓時: (1)不動產,應以登記時為受讓時 (2)動產,通常以交付時為受讓時,即交付之后若第三人嗣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不影響受讓之善意。此處的“交付時”,除包括現實交付外,還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關于善意: (1)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①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②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③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④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3)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 (1)判斷是否構成“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2)要求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如果交易價格明顯低于正常的市場價,作為謹慎的市場主體,理應對標的物來源的合法性表示懷疑,從而產生進一步了解之義務,若受讓人未履行此義務,則因其應當知道而不構成善意(2020年案例分析題) |
完成了法定的物權變動公示要求 | (1)動產已經交付 (2)轉讓人將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條件 |
不動產已經辦理轉移登記 |




王老師
2025-03-30 20:50:51 291人瀏覽
這里第二個例子說的是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 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買方取得請求第三 人返還原物的權利時。買方取得這個權利時就享有所有權。7.10日A告訴乙7.17號交給丙,這時候丙就取得這個權利。就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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