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單老師
2023-08-20 15:40:17 767人瀏覽
不是合同成立,同學記錯了,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xié)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案例】4月1日,甲將其耕牛出租給乙使用,租期3個月。4月10日,甲將該耕牛賣給第三人丙,假如4月15日,雙方才約定,租期屆滿后(7月1日)由乙將該耕牛直接返還給丙,甲將此事書面通知了乙。在本案中:(1)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2)丙于4月15日(甲、丙之間的協(xié)議生效時)取得該耕牛的所有權。(3)買賣合同成立生效于4月10日。
也就是說協(xié)議指的是“誰誰誰給你這個東西”的協(xié)議,不是說買賣這個東西的協(xié)議,本題也是一樣的,同學再理解一下。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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