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代理責任承擔詳解
1.有權代理,代理人簽了自己章,但是不承擔票據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為什么代理人有簽章仍然不承擔票據責任呢?
2.表見代理也是一樣,代理人有簽自己的章,但是票據責任不由代理人承擔,僅僅是被代理人承擔
問題來源: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考點12】票據的偽造(★★★)(P396)(2009年案例分析題、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
1.偽造人
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被偽造人
(1)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個真正的被偽造人,因此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后果承擔問題。
3.真正簽章人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李老師
2020-09-13 11:57:05 1446人瀏覽
1.在有權代理中,除了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外,還需要在票據上記載本人是誰,所以代理人有簽章也不需要承擔票據責任。
在有權代理的要件之一是: 代理人已經明示以 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也就是說,代理人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即須記載本人是誰,并表明行為人乃是作為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假如未作該記載,而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票據行為, 那么不論其是否確有使他人承受票據行為之法律效果的真實意思,均不發生代理的效果, 而由“代理人“自己承擔票據行為的法律效果。
2.表見代理理由同上,票據上有能表示出本人的存在,行為人乃是作為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所以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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