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變動有哪些情形
經濟法(2024)>巧學基礎班-黃潔洵>基于法律行為、有權處分情境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03分16秒>講義段ID:8278224
老師講,繼承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基于法律行為,怎么理解
問題來源:
【答案】A
【解析】(1)選項B:繼承是一項法律制度,其中,“繼承權的放棄”“遺贈協議”屬于法律行為,“法定繼承的發生原因——死亡”屬于事件;(2)選項C:屬于事實行為;(3)選項D:屬于事件。

單老師
2024-03-24 11:37:30 899人瀏覽
這塊是進行的法理上的分類,老師在這里講一下,同學可以先進行記憶,慢慢進行理解。
一、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
1.登記生效(不動產要登記生效,這是主要的規律)登記就是法律行為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比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為了能在自己建造的房子里欣賞大海,便與相鄰的乙約定:乙蓋的樓房不得超過1米,作為補償,甲每年支付給乙8000萬元。雙方于4月1日簽訂了地役權合同,于4月10日辦理了地役權登記手續。乙的土地屬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屬于需役地。在本案中:(1)地役權自4月1日(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2)如果乙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丁,由于地役權進行了登記,則甲可以向丁主張地役權;如果地役權未經登記,且丁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則甲不能向丁主張地役權;(3)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從物權,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存在。
二、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案例】甲公司合法建造一幢辦公樓,建成之日為4月1日。甲公司基于合法建造(事實行為)自4月1日建成之日起即享有該辦公樓的所有權,甲公司的所有權屬于原始取得,登記(因為登記是法律行為,這里不需要登記,所以就不是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與否不影響其所有權。
2.基于法律規定(法理上把這種歸類為基于法律規定)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案例】甲死亡,其房屋由乙繼承,乙自繼承開始時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用登記(登記屬于法律行為),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由甲變為乙,所以物權變動屬于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案例1】甲、乙婚后購買一套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甲、乙二人的名下。后二人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歸乙所有,該判決的生效時間為2024年4月1日。4月10日,甲、乙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人民法院作出并依法生效的判決書直接改變了原有物權關系(由夫妻共同共有直接變更為全部歸乙所有),乙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4月1日)起即取得該房屋的單獨所有權。
這塊確實距離日常生活較遠,同學再理解一下,有問題隨時提問,老師會為同學及時作答的。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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