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體股東發行股份吸收合并乙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乙公司將注銷法人資格,甲公司為存續公司,承接乙公司的全部資產、負債,乙公司全體股東將成為甲公司的股東。
(2)交易完成后,乙公司交易前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乙公司交易前的實際控制人應某將成為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3)由于交易作價尚未確定,且甲公司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尚未完成,根據甲公司、乙公司2017年年末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和營業收入數據測算,乙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總額占比為70%、資產凈額占比為230%、營業收入占比為42%。
2019年4月2日,甲公司公告,由于與乙公司股東就重組中的核心交易條件未能達成一致,終止與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交易。
2019年4月29日,甲公司發布2018年年報,凈利潤虧損16億元,數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宣布“無法保證年報真實、準確、完整”,A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媒體得知消息后,于4月29日晚采訪了甲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于某,于某表示由于公司債務糾紛和公章管理不善,無法確定是否有未經董事會審議但對公司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及協議,故無法保證年報真實、準確、完整。自此,甲公司股價連續跌停。
2019年5月27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對甲公司立案調查。經查,2017年8月,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A公司向銀行借款,由甲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由于擔保金額較小,董事長未經董事會審議直接簽署了擔保協議。2017年10月,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B公司向銀行借款緩解經營危機,由于擔心信息公開后會對甲公司產生不良影響,甲公司董事長私自動用公章,簽署了擔保協議及有關文件,以甲公司名義為B公司提供了擔保。
中國證監會認定甲公司違規對外擔保、未依法披露重大擔保行為,對甲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股民趙某擬對甲公司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在某股民維權平臺上尋求幫助時發現,有7名律師就該案件提供維權登記入口,其中,劉律師的登記條件為“4月30日前買入,4月30日后賣出”,而許律師的登記條件為“5月28日前買入,5月28日后賣出”。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②預計將構成重組上市。因為按照披露《預案摘要》,交易完成后甲公司的控制權將變更,且乙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凈額占比將達到100%以上,而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構成重組上市。參考教材P283。
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在本案中,于某如果能證明自己對甲公司的虛假陳述事項已盡忠實、勤勉義務,則不需要承擔相關行政責任,不能僅以其作出了無法保證聲明而免責。
②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出現虛假陳述行為,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在本案中,于某如果能證明自己對甲公司的虛假陳述事項沒有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僅以其作出了無法保證聲明而免責。參考教材P288、P289。

劉老師
2019-10-18 09:36:35 3172人瀏覽
虛假陳述實施日:(1)對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積極虛假陳述行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虛假陳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確定為虛假陳述實施日;(2)對于隱瞞和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則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個期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1)監管機關有關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為揭露日的標志;(2)媒體的揭露行為是否可以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可與相關股票是否停牌掛鉤,如果媒體的揭露行為引起該股票價格急劇波動導致其停牌的,則可以認定其揭露行為的時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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