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證監會《關于核準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復》。2017年3月,甲公司發布招股說明書,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間應收賬款回收情況的虛假財務數據。
乙會計師事務所為甲公司IPO提供審計服務并開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書。
丙律師事務所為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出具法律意見書,其中載明“根據上市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文件、乙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及本所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資者錢某以每股16.5元的價格買入甲公司股票1萬股;2018年3月10日,錢某以每股14.3元的價格賣出其中7000股,其余部分繼續持有。
2018年7月,證監會啟動對甲公司違法行為的調查。經查,乙會計師事務所在對甲公司2015年財務報表中的應收賬款進行審計時,向甲公司46家客戶發出詢證函,有30家客戶未回函,會計師僅對其中4家進行了替代測試;丙律師事務所則未對甲公司為減少應收賬款而偽造的重大借款合同進行核查、驗證。
證監會還查明,趙某存在假借其他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個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計借款金額達6000萬元;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該事項。
另外,在接受證監會調查過程中,甲公司董事孫某稱:“公司都由董事長趙某說了算,我平時對公司事務不怎么關注,對公司會議只是例行參加,只負責簽字。”
2018年8月8日,證監會對甲公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甲公司在IPO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行。
2018年8月9日,深交所作出對甲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8月10日,甲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復牌交易。投資者李某于2018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價格買入甲公司股票2萬股,之后甲公司股價持續下跌。李某于2018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價格將持有的2萬股股票全部賣出。
投資者錢某于2018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價格賣出其剩余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
復牌交易滿30個交易日之后,2018年9月24日,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2019年3月24日,深交所決定終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②2018年8月25日賣出股票所受的投資損失可以要求賠償。根據規定,錢某在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買入,揭露日之后賣出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其投資損失與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構成因果關系,錢某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該損失。

柳老師
2019-10-11 09:00:15 2522人瀏覽
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即推定投資者的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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