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有何區別?
事實行為中的創作,侵權等,不也是需要行為人決定去那么做才行,或者換句話說,不也需要行為人進行意思表示啊,這點我不太能理解,希望老師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問題來源:
四、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
法律事實根據其是否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兩類。
(一)行為
行為是指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根據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表意行為,可以分為兩類:
1.法律行為,即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行為人做出意思表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為。
2.事實行為,即與表達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如創作行為、侵權行為等。由于事實行為通常與表意無關,因此事實行為構成通常不受行為人行為能力的影響。
(二)事件
事件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常見的有:
1.人的出生與死亡
人的出生與死亡能夠引起民事主體資格的產生和消滅,也可能 導致人格權的產生和繼承的開始等。
2.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
通常自然災害等可構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常成為免除法律責任或消滅法律關系的原因。意外事件可能導致風險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分配,也可能成為某些法律關系的免責事由。
3.時間的經過
時間經過可引起一些請求權的發生或消滅,例如,時效的經過,將導致債權的效力受到減損。

劉老師
2020-04-04 10:34:34 5140人瀏覽
法律行為是需要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才可以的哈,比如簽合同,而事實行為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行為完成之后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比如創作,盡管這其中有當事人想創作的想法,但是這個法律效果是在創作完成后就會出現的,即當事人創作完成后,就會享有相應的著作權。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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