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5)丁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王老師
2020-06-25 13:55:34 3577人瀏覽
1.根據規定,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 將喪失對出票人、 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您再好好理解下!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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