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轉讓在匯票上的含義是什么?
老師你好,不得轉讓這個知識點是不是這樣理解的,背書人A記載不得轉讓之后后手再次轉讓的,再次轉讓后一連串的b,c,d都取得了票據權利,只是不能向A行使追索權,這樣理解對嗎?
問題來源:
(本題10分)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萬元的到期貨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萬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簽發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2019年4月1日,甲公司簽發一張以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7月1日。A銀行已經承兌并在票據上簽章。
4月5日,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購價款,丙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但丁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戊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貨。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現金,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庚公司,庚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現金95萬元。
7月5日,庚公司向A銀行請求付款,A銀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出具了退票理由書。
7月10日,庚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其中,丙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對戊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丁公司對戊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有效。根據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參考教材P393。
(2)庚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庚公司取得了票據權利。根據規定,基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而為的票據行為,票據行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響。在本題中,戊公司向庚公司的背書行為有效,庚公司取得了票據權利。參考教材P379。
(3)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參考教材P387。
(4)庚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庚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于乙公司未在該匯票上簽章,并非票據債務人,庚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參考教材P370。
(5)丙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丙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背書人(丙公司)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丙公司)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參考教材P393。

孟老師
2019-10-14 09:40:41 2572人瀏覽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確的,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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