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的區別是什么?
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的區別是不是,誰犯錯誰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的合伙人是以份額為限承擔。 而普通合伙,因為都是普通合伙人,都是連帶?

劉老師
2019-10-15 14:16:29 811人瀏覽
您的理解基本是正確的~老師幫您梳理一下哈~
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不論其出資形式、不論其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對“所有的企業債務”均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看債務再找人”:(1)一般的企業債務,所有的合伙人均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特定的企業債務,由特定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惑,如仍有疑惑歡迎與老師繼續探討,老師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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