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B公司收到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C公司的名稱。C公司欠D公司一筆應付賬款,遂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并將該匯票交給D公司。
6月5日,D公司財務人員李某將其負責保管的該匯票盜出,并偽造D公司相關簽章,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與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用于支付貨款,F公司知道E公司獲得該匯票的詳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隨即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公司,用于支付裝修工程款。G公司對于李某的行為及E公司、F公司獲取該匯票的經過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該匯票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其與A公司之間的承兌協議已被人民法院撤銷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郝老師
2022-07-07 18:26:42 1372人瀏覽
通過“F公司隨即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公司,用于支付裝修工程款”可知,G公司提供了裝修服務,這就是G公司付出的相應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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