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22年3月1日,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一張80萬元的紙質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22年8月1日。甲銀行與A公司簽署承兌協議后,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后甲銀行以對該承兌協議有重大誤解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承兌協議。
2022年4月1日,B公司收到該匯票后,擬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C公司的名稱。C公司欠D公司一筆應付賬款,遂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并將該匯票交付給D公司。
2022年6月1日,D公司的財務人員王某利用D公司管理制度上的疏漏,將該匯票盜出,并偽造D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張某的人名章,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與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2022年6月5日,E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F公司,用于支付貨款。
2022年8月4日,F公司持該匯票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拒絕付款,理由是:首先,甲銀行與A公司之間的承兌協議已被人民法院撤銷;其次,該匯票上D公司的簽章是偽造的。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王老師
2022-08-24 16:28:29 1884人瀏覽
其他組織與個人從事票據貼現業務,票據貼現行為(背書轉讓)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但是,貼現人(被背書人)又對該票據進行背書轉讓時,如果符合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新的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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