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后丁公司被戊公司吸收合并,戊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戊公司不是匯票上的被背書人為由拒付,戊公司遂向乙、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票據轉讓背書系楚某與丙公司合謀偽造,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未取得票據權利”為由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guī)定,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丙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根據規(guī)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在本題中,丙公司與偽造人楚某合謀,屬于惡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3)丙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丙公司應當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guī)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實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實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4)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丁公司取得票據權利。因為丙公司雖然實質上不享有票據權利,但形式上為票據權利人,而丁公司對偽造一事不知情、以合理對價取得票據,且票面上不存在影響丁公司取得票據權利的形式瑕疵,丁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胡老師
2021-08-09 16:21:07 2695人瀏覽
丙雖然沒有取得票據權利。但是丙在票據上的簽章是真實的,只要丙在票據上的簽章是真實的就應該承擔票據責任。因為票據具有文義性,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都嚴格依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
所以丙在票據上有簽章,簽章真實就要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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